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伊斯蘭教義對於投資要求

伊斯蘭教義對於投資要求

由於伊斯蘭的信徒必須順從伊斯蘭教義及投資原則,所以有別於傳統投資,其投資範疇有一定局限性。


1.投資目標的限制

伊斯蘭教教法禁止投資於傳統金融服務、菸酒、博弈與休閒娛樂等事業,也不能投資在支付利息的金融商品,及期權、期貨等衍生工具。而投資人以及發行相關伊斯蘭商品的機構,則透過不同的手法使其投資標的何乎於伊斯蘭教的規定。

2.不可「以錢賺錢」

在傳統的銀行系統中,借款經營的人無論事業成功與否,都必須連本帶利的還清款項。但是在伊斯蘭文化中,只允許一種借貸,即不收取任何利息或附加金額的借貸。傳統的穆斯林教法學家嚴格詮釋這一原則。我們可以從下面的這段文字中略見一斑:“禁止貸方從借貸中獲取任何益處,如借用一下借方的騾子,或到借方家中吃頓晚飯,甚至連站在借方屋檐下乘涼也被視為受益之列。”我們不難從中得出結論:任何與借貸相關的或不直接相關的受益都是禁止的。

但是伊斯蘭仍舊是鼓勵投資的,只是在商業運作中成為共用利潤和共擔風險的合作者而不是成為債主。按照伊斯蘭教法的規定,不管是在工業、農業、服務行業還是在簡單的貿易中,資金的提供者和資金的使用者都必須平等分擔事業的風險;這與基於利息的非伊斯蘭商業銀行系統完全不同。由此可以推出伊斯蘭的根本觀念是:伊斯蘭鼓勵投資的目的是使整個社會受益。這也就是說,在伊斯蘭社會裡,並不提倡銀行存款這種無風險的資產增長方式,而是鼓勵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這種高風險投資可以刺激經濟發展,使投資者背水一戰,也使企業家全力以赴。

穆斯林教法學家認為錢本身只是一種潛在的資本,而不是資金本身,錢只有投資於商業才能成為資金。因而,借貸活動中的錢只能看作商業中的債務,而不能看作是資金,從而也就無回報(即利潤)可言。另外,伊斯蘭鼓勵人們用錢消費,而不是一味地存錢。錢在伊斯蘭中代表購買能力,這是錢的唯一用途,因而錢的這種購買能力不能在沒有任何商業活動或消費活動的情況下用於生成更多的購買能力。

3.不確定性、冒險或投機也是被禁止的。

在此原則下,任何貿易都不得介入到不確定性、冒險和投機中去。簽定貿易協作合同的團體應對貿易中的價格標準作充分的瞭解;而且,這種團體不可以預先確定一個既定利潤,因為這也屬於“不確定性營利”的範疇。另外,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允許由於通貨膨脹而使顧客多付另外的款項,這項禁令是為了保護弱小者不受剝削。因而,土地買賣和期貨是非伊斯蘭的,對外貿易因為存在利率的變動也被認為是非伊斯蘭的。


伊斯蘭銀行如何生存

眾所周知,存款是銀行的主要經濟來源,在伊斯蘭銀行系統中,存款分為兩種,一種是善貸存款,另一種是定期投資存款,善貸又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儲蓄存款兩種,銀行將根據伊斯蘭教有關規定向需要貸款者提供無息貸款。在善貸存款中,銀行不給存款者支付任何利息,但為了鼓勵人們存款,銀行以抽籤的形式,向部分存款者提供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貨物獎勵。

定期投資存款是伊斯蘭銀行體制中的另一種存款方式,分為短期存款和長期存款兩種。根據這種存款方式,存款者與銀行之間要簽訂相關協定,協定是根據伊斯蘭教有關規定而起草的,每一項協定都包含有特殊的含意和特殊的範圍,協定的內容不僅僅涉及存款者與銀行之間的經濟關係,而是協議涵蓋商品、工作、服務等各個專案。也因為如此,伊斯蘭銀行比其他銀行的活動比較廣泛,涉及的範圍也比較多。定期投資存款銀行不向存款者支付利息,是存款者與銀行之間的一種投資經營形式,銀行將根據規定的期限,把所得盈利在存款者與銀行之間分紅。

存款者與銀行所簽訂的相關協定共有13種,簡單介紹其中一種叫做合夥經營協定,也就是說,銀行出錢,客戶出力,二者合夥經營,然後分利。根據伊斯蘭銀行規定,合夥經營協定由銀行與客戶之間簽署,其目的是用於合法貿易。

協定規定,銀行提供貿易所需要的資金,客戶負責用這筆資金從事貿易活動,然後雙方分紅。這種協議的特點是為那些有貿易才能,但沒有經濟能力的人提供極大的方便,他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從銀行貸款,從事貿易活動,然後再在自己與銀行之間分利。

合夥經營協議涵蓋的範圍很廣,有時也可以應用在批發或零售方面,也可以通過這種協議向正在從事貿易活動而又無足夠資金的人提供資金保障,以擴大貿易範圍。合夥經營協定屬於一種定期投資協定,根據伊朗伊斯蘭銀行規定,銀行向客戶提供合夥經營貸款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時間從簽約日開始算起,若在必要的情況下需要延長限期者,須得到中央銀行的允許。此外,合夥經營協議也可以由數個銀行提供資金,然後根據銀行與客戶之間達成的協定分利。客戶貸款資格由銀行董事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資料來源:http://dennis-klcc.blogspot.com/2013/04/blog-post_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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